【焦点热闻】洛阳发布5起反食品浪费典型案例
2023-04-25 15:22:56 洛阳网

记者日前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发布5起反食品浪费典型案例。

这5起案例分别是:洛阳市德某某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西工区某星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洛龙区佳某某餐饮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庞村镇高某烧烤店、庞村镇中某餐饮店、庞村镇某记牛肉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洛龙区某串串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今年以来,我市围绕餐饮外卖和婚宴、自助餐、单位食堂浪费等问题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依法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将节约理念贯穿餐饮全链条,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法各项工作措施,积极推广“小份菜”“半份菜”“网络点餐明示食品重量”等,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主动提供打包服务,使用可降解打包餐具。


【资料图】

与此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对监督检查增加频次、加大力度,组织开展“随机查餐厅”行动,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法各项工作措施;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加强餐饮行业管理的具体措施,将“光盘行动”理念和要求体现到餐饮服务各环节、各业态,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社会氛围,依法纠正、查处餐饮服务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下一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检查力度,督促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主体责任,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倡导绿色消费。(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李岚 通讯员 陈翔)

案例1:洛阳市德某某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6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洛阳市德某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公司未在取餐区、就餐区等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为自助餐厅,未主动告知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未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2:西工区某星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6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工区某星餐饮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单位2元自助区张贴有“主食管饱,饮料畅饮”标识,餐桌上张贴有“2元无限自助,五常大米敞开吃,冰镇饮料放开喝”标识。存在误导消费者超量取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行为,且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3:洛龙区佳某某餐饮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1日,洛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洛龙区佳某某餐饮饭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该单位未在醒目位置、菜单、餐桌设置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张贴“光盘行动”“提倡节约”“反对食品浪费”“节约用餐”等相关提示,且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4: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庞村镇高某烧烤店、庞村镇中某餐饮店、庞村镇某记牛肉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7日,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检查中发现庞村镇高某烧烤店、庞村镇中某餐饮店、庞村镇某记牛肉馆三家餐饮单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5:洛龙区某串串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1日,洛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洛龙区某串串火锅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该单位未在醒目位置、菜单、餐桌设置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张贴“光盘行动”“提倡节约”“反对食品浪费”“节约用餐”等相关提示,且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在整改期限届满后,该局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开展复查,发现其仍然存在有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现象。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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